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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1989年2月3日 (89)司发律字第035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2月22日电话请示地、市一级可否成立律师协会事,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律师体制处于改革的初期,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因律师协会的人员编制难于解决,经费没有来源,如地、市一级普遍设立律师协会,势必形成与司法行政机关机构重叠和工作上的交叉重复,而且还会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负担。所以,我们意见,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确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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