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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同意中国民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中国民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89年10月5日 (89)司发律函字第324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陕司律发(1989)23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专门的编制和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人员。律师事务所不能隶属于其它单位,也不能仅由兼职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和业务监督。另外,我部亦未批准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民盟及其他各民主党派成立律师事务所。因此,同意你厅意见,不批准民盟陕西省委员会成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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