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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得在乡镇法律服务站设立公证员、兼职律师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不得在乡镇法律服务站设立公证员、兼职律师的函
 (1989年1月30日 [89]司发公函字第025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88)黑司字第79号文《关于在部分乡镇法律服务站设立公证员、律师试点的通知》中决定在六个地、市选择部分乡镇法律服务站,进行设立公证员、兼职律师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这个决定是不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我部过去曾明确规定,即: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只能协助办理公证事务,而不允许直接办证。公证员只能在公证处内任命,而不应任命其它单位的人作为公证员。对于兼职律师,司法部也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是经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并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才能当兼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这里说的律师,自然是包括兼职律师在内。鉴于以上原因,为了避免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上的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希望你们停止在部分乡镇法律服务站设立公证员、兼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做出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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