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军区、军兵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是在我国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产生的新事物。军队经过三年的试点证明,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是军队在新时期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国家法律服务工作和部队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已于1989年2月1日起开始办公。为了搞好军事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负责全军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军事法律顾问是以法律管理军队行政工作和维护军队及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
  1.为军事机关和首长提供法律咨询;
  2.接受军事机关和首长的委托,处理军事行政工作领域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事务;
  3.为军队内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合格者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证书。军事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是:
  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承认的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中尉以上军衔的军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