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
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21日)
司法部外事司、司法协助办公室,中国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全国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
现将《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
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1日)
自1987年1月起,中国法学会和全国律师协会已自行负责和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际联络工作。司法部司法协助办公室业已成立。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经部、会领导协商,现对一部两会外事工作的分工,外事经费的使用等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部两会的外事工作,在司法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原则上实行官民分开,同时根据对外政策的需要和交往的实际内容,在分工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必要的交叉。遇到交叉问题,由司法部外事司协调。
(一)司法部外事司的职责范围
1.认真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负责拟定部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部领导指示,与有关国家或代表机构就司法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联系和交涉,统一规划或具体办理与外国谈判和签订司法领域的协定、协议等事项。
3.负责接待外国官方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接待由官方推荐的国际上知名的、与政府有关的法律界人士,接待与本部各业务司有关的团、组和与本部有友好交往的国外法律界的组织或个人。
4.负责组织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出国访问或考察。
5.负责组织参加联合国系统和有官方背景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举办在我国召开联合国系统的官方的或有官方支持的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6.负责办理本部系统各类人员(包括律师、由全国律协提名,征求部公证律师司意见)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外国留学生、专家来司法部所属院校学习、讲学等有关事宜。
7.负责调研、编译各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法律组织情况,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我国法制建设的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办公室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管理本部和部属单位的涉外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