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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
(1988年1月11日 [88]司发计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将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等办法通知如下:
  一、制装范围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二、制服样式和标准
  律师着西服,涉外公证员着小翻领制服。自1988年起发冬夏装各一套。律师冬装为铁灰色,夏装为浅灰色。公证员冬装为藏蓝色,夏装为浅灰色。以后冬装每4年换发一套,夏装每3年换发一套。冬夏服均用毛涤混纺面料,毛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律师、涉外公证员佩带由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律师、公证员徽章和标志。
  三、服装供应和费用
  为了统一管理,节省经费,保证服装质量,律师、涉外公证人员的服装,由司法部定点生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所需服装数量经司法部计财司审核后定购。
  服装费用(包括制装材料和加工费)个人负担50%,国家补助50%,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各级司法业务费中列支,并在司法业务费开支内增设“服装补助费”子目。服装费用(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齐,连同应着装人员名单一并报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后,按司法部计财司审定的数量统一向定点生产厂家购置。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个人支付,不得拖欠。着装人员领取服装后,两年内因工作调动等不再当专职律师(或涉外公证员)的,应酌情按领取服装国家所负担原值的40%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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