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2月15日 司发〔199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
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
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
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5元/件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