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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本地区情况和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交流监察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每年要有重点地检查所属地区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深入部分地区检查监察对象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制定、规定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十三条 税务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需讨论的问题,应报告局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按期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填报内容必须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七章 对监察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严肃认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周密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在办案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反对主观臆断。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违纪手段,要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税务监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所办案件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在发生重大分歧时,应报请领导解决。但不准将分歧意见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税务监察人员,在办案中同被监察对象是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第四十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税务监察机构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税务监察机构: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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