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属于联社的资产,联社按占中方企业资产的比重,参加中方分得的合资企业利润的分配;或者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有联社借款或投资的企业,进行拍卖或兼并时,属于联社的资产,由联社收回;一时还不了,可签订协议,定期归还,在还款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凡由于种种原因划走企业,改变了隶属关系(包括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所带走的联社资产,联社有权向被划走的企业追索资产。如一时归还不了,联社可与被划走的企业签订协议,限期归还;在归还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对不归还联社资产,又不缴纳资金占用费的单位,联社可通过当地政府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凡无偿占用产权属联社的办公楼、宿舍、商店、仓库、医院、学校、汽车等一切资产,都应退还联社,退还暂时有困难的,应与联社签订协议,限期归还;在归还期间,要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或租金。
第十三条 联社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联社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需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理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联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新的年度开始前,由联社资产专管部门提出新年度联社资金收支计划。
联社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需有编制说明;联社资金的收支审批权限,按联社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联社资金收入的主要项目:
(1)联社成员单位按规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
(2)联社直属企业上缴的经营收益、
(3)联社投资联营分得的收益、
(4)联社收回的借款;
(5)联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6)联社提取的折旧收入;
(7)联社收取成员单位上交的联社管理费;
(8)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联社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
(1)用于直属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
(2)兴办企业的投资和进行联营、入股、组建企业集团的投资;
(3)借给集体企业的各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