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合作联社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管好用活联社资产,继续发挥互助合作的作用,促进轻工业集体企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包括各级轻工集体经济联社、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工业合作联社等,以下简称联社)是轻工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资产系指轻工业(手工业)集体企业上缴给各级联社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联社兴办的企、事业的资产以及其它各项收入。联社资产所有权归联社,属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条 联社的资产,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要坚持谁平调、谁退赔,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以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是管好用活联社资产的基础。
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包括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单位的资产(包括增殖),其产权归联社所有;
联社对企业的投资,其投资及增殖部分,产权归联社所有;
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与外商合资、组建企业集团,所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增殖,产权归联社所有;
联社投资建设的办公楼、职工宿舍以及购买的汽车等一切资产,其产权归联社所有。
第五条 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六条 联社对有其投资的企业,可视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协商,采取联合经营,入股分红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同办法。
第七条 联社借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按期归还;在使用借款期间,借款企业要向联社缴纳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
第八条 在组建企业集团时,属于联社的资产(包括增殖),可作为联社在企业集团参股的资金,参加分经;戒者由企业集团向联社缴纳资金占用费;或者退还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