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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6.经济改革成效如何。
  7.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七、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1.局(厂)长任期届满或离任、调职,在其正式离岗之前,由上级机关或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通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评,二十天内(最迟不超过三十天)应完成审计评议初稿。
  3.将审计评议初稿交当事人征徇意见。
  4.修改审计评议初稿,填写《审计评议书》,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正式报送委托单位。
  5.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委托审计单位或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由重新组成的审计组进行。重大问题的复审,可报请上级审计部门进行。
  八、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审计部门接受任务后,要由得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此项工作。
  九、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1.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主要是查阅会计、统计、经济责任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
  2.实地考察。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进行座谈。
  4.找本人和有关人员了解。
  十、《审计评议书》应紧紧围绕审计内容认真填写。所作评议要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注意分清主流与支流、改革失误与钻改革空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前任与现任、主观与客观的界限。对成绩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嘉奖;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十一、审计二级单位厂(处)长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以上办法由企业自行拟定。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局(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对局(厂)长实行任期终结审计。
  十三、本办法由石油工业部审计司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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