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事故的确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污染事故:
(1)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作业等施工过程中,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2)擅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的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设备故障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4)偷排、乱排、乱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工原料,造成环境污染。
2.污染事故分类,主要依经济损失划分:
(1)由于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者,属一类污染事故;
(2)对污染区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者,属二类污染事故;
(3)对工厂、井场、队站周围造成局部污染,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属三类污染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者,属四类污染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者,属一般污染事故。
3.污染事故的处理:
(1)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向局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局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污染事故的损害程度,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单位领导,主要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事故的责任处理,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般污染事故:由本单位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
四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对主要责任者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领导一个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二个月奖金;
二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全年奖金1%,扣发领导一个半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三个月奖金;
一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批评,挂牌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全年奖金2~5%,扣发领导二个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四至六个月奖金。
(4)对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免除污染事故的责任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