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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

  一、总则
  1.为强化油气田环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实把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落实到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各个环节,实现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特制定本奖惩管理规定。
  2.本规定是石油企业内部的经济制裁措施,与奖金挂钩,实行扣奖的办法。污染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交纳排污费。赔偿污染损害、罚款外,还要按本规定进行扣奖。
  3.凡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污染的轻重程度扣除其奖金。为此,应设专项财务帐册,由局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4.从污染单位和个人扣除的奖金可用于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不足部分应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奖励基金中支出。
  5.本奖惩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环保部门监督执行;海洋油气田可参照执行。
  二、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办法
  1.积极开展清洁无害化矿区(工厂、公司)活动,经检查验收合格,获得部级、局级或省、市级“清洁无害化矿区(工厂、公司)”荣誉称号的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
  2.努力提高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全年无污染事故的油气田,凡能达到下列指标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钻井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80%,泥浆回收率达到50%,废油回收率达到80%;
  (2)采油污水回注率达到95%(包括达标排放);
  (3)采气污水回注率达到90%(包括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
  (4)天然气脱硫厂尾气排放达标率85%;
  (5)炼化污水排放达标率90%;
  (6)电镀污水、医疗污水排放达标率100%。
  3.大搞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和回收产品,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4.对治理污染、环保科研、监测、设计、施工、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5.同时具备以上几项授奖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重奖,但不得重复计奖。
  三、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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