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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与经销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非法收入15-20%的罚款。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一)生产或经销劣质产品、冒牌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以合格冒充一等品、优等品或优质产品,以一等品冒充优等品;
  (二)生产或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或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或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或经销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或经销国家已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而到期仍未取得认证合格证的产品;
  (七)生产或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八)生产或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法等要求的产品;
  (九)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由于生产或经销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产品,造成用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给予没收非法收入及罚款外,由责任方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还应赔偿用户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除扣发六个月至一年的奖金外,还应在三至六个月内扣发本人工资的10~20%;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经入库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产品,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时,除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罚款外,对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要扣发三至六个月的奖金,还应在一至三个月内扣发本人工资的10~20%;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内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及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必须在十天内向石油工业部以及主管部门提出事故报告。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谎报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一至三个月的奖金和一至三个月本人工资的10~20%,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不免除重大质量事故本身应承担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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