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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八)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易燃易爆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都要有明显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的包装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商标、分等分级标记、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产品保修期限内用户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或无保修期产品产生质量问题者,责任确属生产企业的,由产品经销企业(含生产企业自销)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以下简称“三包一赔”)。“三包一赔”的原则为谁销售谁负责处理。在产品保修期限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原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负责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修复的,应及时负责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性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产品往返运输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生产企业必须与经销企业或用户签订明确的“三包一赔”合同,向经销企业或用户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技术服务;
  (六)成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主机厂负责处理。辅机厂、配套厂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主机厂与配套厂、辅机厂应订立明确的“三包一赔”合同。
  第十四条 产品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直接运交用户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运,如因储运造成产品损伤,由承运企业负责赔偿。由国家有关承储、承运企业负责储运的产品,因储运造成产品损伤的按《条例》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产品经销部门等),在与生产企业签订产品合同时,必须明确“三包一赔”要求。产品进货时必须进行验收,以明确双方的责任。经销企业出销的石油工业各项产品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真正起到基层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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