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分等规定。质量分等的原则是:合格品要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经过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合企业标准以及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一等品要达到国际通用标准,优等品要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按石油工业部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未经评定认可的不得使用优等品、一等品的等级标志。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优质产品、部优质产品享受优价时,要经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分等规定,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单件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样品试制鉴定合格,批量生产的产品,除样品试制鉴定合格外,还必须经过批量试制鉴定合格;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产品,其质量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协议,由用户验收。
(三)产品必须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型式试验(或全性能试验、理化指标全分析)。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迫认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五)出厂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或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等。质量分等产品要有等级标志;优质产品要有优质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认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要有验收合格证编号,各类标志及证书均应标明有效期限。
(六)产品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适用范围、技术经济参数、质量分等主要指标、基本结构、原理介绍、安装、使用及维修方法、产品保修期限等。电器产品要附有线路图。
(七)提供随机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随机文件。装箱单要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