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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石油工业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石油工业产品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第三条 产品质量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国家法令、法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分等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性等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力,而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各级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证、优质产品证明书、产品质量分等标志、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等,都是说明产品质量的标志,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 所有生产和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业产品销售站、产品销售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生产和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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