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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审计事务所派出的审计组或参与审查审计报告的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参加过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七、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内容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旅行社经济指标考核办法》确定;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法规、规章。
  八、旅行社《审计验证报告》采用文字叙述加附表形式。
  文字部分应反映接受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客观揭示该单位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
  年度考核指标和相关指标的审计结果在《旅行社经济考核指标审计验证表》和《旅行社相关指标审计验证表》中反映,表中分列企业填报数额和审计验证数额。具体格式见附件。
  九、审计事务所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审计验证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其协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可提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敦促未申请审计验证的旅行社办理委托事宜。
  十、接受审计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有异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审计事务所提出询问时,审计事务所应进行认真研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面介绍情况,共同协商研究相应的处理办法。
  十一、鉴于旅行社审计验证业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性质接近,其收费数额可比照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双方面议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也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提出旅行社审计验证专项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规程未提及,但在承办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协议书、审计组、实施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均按审计署一九九0年四月制发的《社会审计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十三、本规程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审计验证报告附表一:旅行社经济考核报标审计验证表(略)
     《审计验证报告》附表二:旅行社相关指标审计验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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