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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对特派员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办事处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的各项经费要编制预算,经办事处领导阅核后,于上年的十二月十日前送署行政司。经审核后,各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预算执行。本年度的经费决算应在下一年的一月十五日前送署行政司。
  二、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和实际需要分别编制。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可按照国管局和署的有关规定编报。其中个人经费按照所在省(市)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报,并将有关规定复制件送署行政司财务处备查。审计人员外勤补助费,可参照(86)审综字第300号文办理。
  三、建立会计季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各办事处的经费开支情况,各办事处应将季度的各项经费开支,按要求于季末的前五天列表送署行政司。第二、三季度的季报表为累计数字。
  四、各办事处的行政经费、事业费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应分别在当地银行开设限额存款户。当年限额结余年底注销。决定批复后如数返还。
  五、经费包干节余,除专项资金和按规定留足职工奖励基金外,其余部分可按百分之六十作为办事处的事业发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经费包干节余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管局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六、各办事处如果无房办公,可按实有人数适当租用(不要租高级房间),租房面积人均控制在五平方米左右(包括公用房),所需租金列入年度预算。
  七、职工的各种补贴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办事处应将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执行意见报署人教、行政司备案。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文明规定的补贴,原则上不发。
  八、职工医药费,可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123号《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和财政部(81)财事字259号《关于切实解决好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精神,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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