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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和人员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和人员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
 (审指发<19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财政部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出<91>财会字第88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鉴于审计事务所同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联系,比照财政部通知内容,现对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规定(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计事务所内聘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的,审计事务所仍应将这部分工资、福利数额计提列入费用,但不得发给本人。计提的这部分工资、福利数额,转作事务所的事业发展基金。
  二、审计事务所事业编制内的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应参照当地规定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和退休养老金,列作当期费用。
  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和退休养老金,应单列项目反映。待业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补助;退休养老金应按人单列帐户,当职工退休时,将已计提的数额转给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退休金的单位。
  三、审计事务所所需开支的业务接待费,可按照报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办法执行并列入费用。
  四、审计事务所自有的办公室、职工住宅、其他建筑物、交通车辆和大型、大量的办公设备用具,其购置费一次列为当期费用有困难的,可按照使用年限和有关规定,分期计提折旧。事务所无偿使用的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或有关单位已经确定拨给事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帐核算,并按照现有价值和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或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一般不预提,大修理支出作为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列作当期费用。
                                 审计署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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