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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3号 2001年6月28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全资控股的10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规定。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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