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附件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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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准 │
│ 项 目 ├───────┬───────┤
│ │ (25岁以下) │ (25岁以上) │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
│ 1000米跑 │ ≤4′05″ │ ≤4′25″ │
├────────┼───────┼───────┤
│ 立定跳远 │ ≥2.2米 │ ≥2.0米 │
├────────┼───────┼───────┤
│ 引体向上 │ 10个 │ 8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