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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尚未销售的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由企业自行回收处理。
  五、推行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管理规则为加强对违章、违规汽车的清理整顿,打击车辆走私、非法拼装、假冒行为,控制其他涉车犯罪活动,加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企业申报产品的型号中自定义代号部分要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规则编制。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

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一、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类汽车、自卸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

┌────────┬────────────────┬─────────────────┬───────┐
│GB/T15089总质量M│        N1        │        N2        │   N3   │
│  (千克)  ├────────────────┼─────────────────┼───────┤
│        │      M≤3500       │     3500<M≤12000     │  M>12000  │
├────────┼────────┬───────┼─────────┬───────┼───────┤
│整备质量m(千克 │  m≤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    )    │        │       │         │       │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   ---    │  ≥0.65  │   ≥0.75   │  ≥0.85  │   ≥1   │
│        │        │(不含长头轻型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        ├───────┼─────────┼───────┤       │
│        │        │自卸车(纵向) │自卸车(纵向) ≥0.6│自卸车(纵向) │       │
│        │        │  ≥0.55  │    5     │  ≥0.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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