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销售的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由企业自行回收处理。
五、推行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管理规则为加强对违章、违规汽车的清理整顿,打击车辆走私、非法拼装、假冒行为,控制其他涉车犯罪活动,加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企业申报产品的型号中自定义代号部分要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规则编制。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附:
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一、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类汽车、自卸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
┌────────┬────────────────┬─────────────────┬───────┐
│GB/T15089总质量M│ N1 │ N2 │ N3 │
│ (千克) ├────────────────┼─────────────────┼───────┤
│ │ M≤3500 │ 3500<M≤12000 │ M>12000 │
├────────┼────────┬───────┼─────────┬───────┼───────┤
│整备质量m(千克 │ m≤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 ) │ │ │ │ │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 --- │ ≥0.65 │ ≥0.75 │ ≥0.85 │ ≥1 │
│ │ │(不含长头轻型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 ├───────┼─────────┼───────┤ │
│ │ │自卸车(纵向) │自卸车(纵向) ≥0.6│自卸车(纵向) │ │
│ │ │ ≥0.55 │ 5 │ ≥0.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