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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3.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已通过上岗资格的导师名单在本单位公布,如有异议,应予研究,并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二、原导师的上岗遴选:
  1.导师本人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填写《准备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申请表》(表格各单位自制)。
  2.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及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可以继续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导师上岗遴选须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导师的人员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如本单位继续回聘,并有重大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身体状况良好,可以相应延长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导师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的;或导师出国一年以上者应停止上岗。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招不到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上岗招生资格,如需招生,应按新导师重新遴选。

兼职导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做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兼职导师应与培养单位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一般应当先成为本单位的兼职研究员(或兼职教授)。其上岗条件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之外,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兼职导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兼职导师的上岗遴选时间及办法与本单位专职导师相同。
  第三十条 对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已符合博士导师条件的专家,可以根据需要,到院内相同学科、专业的博士点,申请兼职导师上岗资格。
  第三十一条 海外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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