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1]185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导师职责
第一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参加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学科前沿讲座。
第四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五条 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条 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