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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证券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同意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佛山、烟台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南京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重庆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广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成都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常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获准在长春筹建两家证券营业部,应用于规范当地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网点,并将该网点规范情况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我会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六个月。
  四、证券营业部申请开业前,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营业部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号令)的情况;
  2.除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待规范证券交易网点外,公司不存在其它非法证券交易网点,以及今后不会擅自设立非法证券交易网点的承诺书;
  3.公司内部独立的控部门或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情况所作的评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我会对以上材料的审核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进行监督,对证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对证券营业部的正式开业进行审批,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证券营业部获准开业,应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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