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证券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42号 2001年8月14日)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杭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昆明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绍兴、泉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广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顺德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州、贵阳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合肥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苏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大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武汉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筹建两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南京、昆明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大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西安杨凌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南京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武汉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