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下级拨出“两费”专项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拨出专项经费”中的三级科目“拨出‘两费’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七条 发生“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业务费”中的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或“普通发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条 设立支出辅助明细帐,用以详细反映“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
支出辅助账是在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普通发票费用”下分别设置‘抑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宣传”、“年审”等明细科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国税局)“两费”收入缴库数,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分季核拨(一季度根据上年财务决算数预拨)“两费”专项经费,年终结算,结余转至下年。“两费”专项经费应及时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总局依据各省国税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省国税局同期应拨“两费”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运输(指运输费用)、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等)、劳务(指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年审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发票工本费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1992]92号)文件的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改变“两费”专项经费用途、虚列“两费”专项经费支出、扩大“两费”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两费”专项经费结余本按规定结转下年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