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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在总结1999、2000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1年起在全国全面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计划到2005年培训青年农民500万人,基本达到每个村民小组有1名青年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三部委全面负责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团中央青农部负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州、盟、师(以下简称“市”),分别成立由农业、财政、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工作进行协调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旗、垦区团场(以下简称“县”)成立由县委和政府领导负责,农业、财政、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县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包括独立设置的畜牧、水产、农机、农垦、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或农广校)等部门和单位。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由三部委统一部署,省、市、县各级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共同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县委和政府重视并积极支持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较好的培训条件,省、市、县级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三条 各省负责本省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三部委批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三部委为一级项目管理单位,省为二级项目管理单位,市为三级项目管理单位,县为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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