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跨世纪青年农民
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委、农业(牧、垦、机)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全面推进 “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强管理,保证“工程”顺利有效实施,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农业部、财政部、团中央组织制定了《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印发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操作规程》(农科教发[2001]4号文)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
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以下简称“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管理,保证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有效地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共青团中央(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 [199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目的是为我国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培养造就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为实现我国21世纪初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要面向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能源生态等行业。
第四条 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优秀青年农民。要重视农村村组干部、团干部、复员军人、专业大户、科技户的培训,特别重视妇女和少数民族青年农民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