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和人为调节收入问题;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的问题;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是否分开核算;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超规模搞基建和违规购置帐外资产的问题;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对外投资是否合规;负债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等潜在金融风险事项;实收资本是否真实;利润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利润或亏损的行为;有无帐外经营、在法定会计帐册外设立“小金库”的问题。
对金融业相关单位的检查,应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内容:
是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审计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是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对审计重要性进行了正确的测算;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审计结论是否与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
三、检查组织实施和处理。这次检查主要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对光大银行总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等部分单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本次异地交叉检查的接待联络事务由被查地区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负责。本次检查从2001年8月底开始,10月下旬结束。就地检查的,由专员办就地进行处理;异地交叉检查的,由财政部统一进行处理。
四、检查工作要求。这次检查是新修订的
《会计法》实施后,我部首次对金融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任务重,要求高,各专员办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总署,统筹安排,亲自参加检查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参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财政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严格的工作纪律,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检查任务。各专员办要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的协查机制,加强对被查单位异地间资金往来的跟踪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整理上报。各专员办查出的问题,要注意划清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在保证事实和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出具检查结论,下发处理决定,对于查出的违反
《会计法》的问题,除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检查结束后,各专员办还要注意跟踪落实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力求把检查成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