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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建法函[2001]240号 2001年8月14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限期内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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