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824号 2001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新闻出版署的职责,1990年和1998年新闻出版署两次核发、换发了全国新闻单位的记者证及特约记者证。经过对全国近30万名记者的资格审核及证件发放,进一步规范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记者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监督,有效地保证了记者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当前在记者证的发放和使用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部分非记者持有记者证,少数记者使用记者证进行非采访活动,个别单位私自仿制记者证,甚至非法买卖记者证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记者的正常采访,也损害了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社会形象。
记者证是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我国新闻单位进行正常采访活动时的合法身份证明。为了维护记者证的严肃性,加强对记者证的管理,特重申有关规定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的发放范围与发放办法继续执行《关于重新换发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1998)404)中的有关规定。
二、记者证仅限于全国新闻单位中的记者及兼负采访工作的编辑在进行正常采访活动时使用。新闻单位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
记者证的使用者应为新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记者、兼负采访工作的编辑、新闻单位及单位内编辑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他单位及个人均无权领用。
报社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相关单位聘请少量特约记者,发给特约记者证,但须从严掌握特约记者的标准,严格控制数量。特约记者须在报社的指导下进行新闻业务活动。其他新闻单位一律不发特约记者证。
三、各新闻单位中正式聘用的记者(聘用期须两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参照记者证的发放办法核发记者证。该记者聘任期满后,记者证应及时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