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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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名称 │ 合格分数│ 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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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74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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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 84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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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 84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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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84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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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54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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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6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做为发放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
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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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 │ 报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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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人数 │ 合格 │ 合格率 │ 合格 │ 合格率 │
│ │ │ 人数 │ (%) │ 人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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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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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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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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