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的通知
(汇发[2001]117号 2001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需求,总局为省级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增刻一枚“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印章。现就办理资本项目业务项下印章使用和启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汇发[2001]71号文件批准启用的“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用于办理外债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再用于办理外资业务。
二、“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用于办理外资业务,启用时间为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