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
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
(2001年2月1日 国烟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我国有关烟草制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卷烟流通秩序,现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应以标准中文简体字(以下简称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国、卷烟类型(如:烤烟型、混合型、外香型或雪茄型)及烟支数量。
三、卷烟的箱、条、盒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和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mg”或“×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