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民族团结
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125号 2001年7月27日)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7月25日来电收悉。有关“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未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因此认定其为非法组织。
二、根据《民政部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
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在四川省活动,作为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