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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四)建立健全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法制讲座,一年不少于二次。
  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要将学法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中,争取在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期间将有关法律知识系统深入地学习一遍。
  公务员法律培训及考试考核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文化系统公务员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每年法制学习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各级公务员必须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
  文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文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作出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作用。各单位要根据需要聘请必要的法律顾问。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和维护公民文化权益等文化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自觉守法维权,充分、合法地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根据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在此期间,文化部将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要求,并结合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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