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
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1]33号 2001年8月15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华安基字[2001]26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同意交通银行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基金的设立募集,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同意基金的首次设立募集预期规模为50亿份基金单位,在首次设立募集期内,也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募集预期规模做适当调整。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