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完成转制的单位不得继续
以原事业单位名义开展经济活动的通知
(产字[2001]95号)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四川中科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使转制后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现真正的转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不得继续使用原事业单位身份开展经济活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在履行已签协议/合同确需使用原事业单位身份时,应报院产业局批准后方能使用。
二、从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各单位发生的新的经营活动,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入帐。原事业单位帐册封存、入档。
三、各单位的原事业法人执照、公章,由各单位封存、保管,确需使用时,应获院产业局批准。院将在适当时机收回各单位的原事业法人执照、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