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全国环境保护部际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环发[2001]139号 2001年9月3日)
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经研究,现将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及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办公厅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可以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秘书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综合处承担,秘书处配合。
二、总局办公厅为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和部门建议,拟订会议议题和方案,提出经费算,报总局局长审定;
2、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起草并发送会议通知,承担会场布置,代表报到注册和会议文件分发等会务工作;
3、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组织会议有关文件的会签、上报和发送;
4、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向总局领导报告;
5、负责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联络员调整的备案工作,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与联络员的联系协调与信息交流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