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签订合同的单位组织,并需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当报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根据现行规定,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总局统一集中拨付和采购单位分散拨付三种方式。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比照财政直接拨付方式。采购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和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总局随年度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和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凡是使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的,除财政直接拨付的,由财政部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总局的部分外,总局集中拨付的部分由计财司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以及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并拨付到总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不再拨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六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局和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相配合的、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主要是通过检查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从采购计划的编制到采购项目验收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财务(或财政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