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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七)负责审核提出招投标评标委员人选(入选资格必须是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副高以上)。
  第十二条 总局及采购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公布的可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范围内选择。
  第十三条 计财司作为总局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采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部门(总局)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十七条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各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总局计财司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计财司备案。
  第十八条 总局统一采购和各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可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产产品。

第四章 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

  第二十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使用单位是采购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的也可以委托其主管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财政)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副本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涉及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报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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