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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事业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业务活动的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预算管理的总局事业单位、接受总局财政性资助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 为规范总局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第七条 总局计财司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分别为总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总局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动和管理总局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总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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