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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法函[2001]304号 2001年8月2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外经贸部就对美出口钢丝绳的管理问题致函总署(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见附后)称: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中规定,对美出口钢丝绳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管理范围仅限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方式不在此之内。据此,以一般贸易以外的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不实行指定公司经营,不需委托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等8家企业代理出口,企业可自行办理出口手续,海关接受报关并为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后,各地执行情况总体上说是好的。近日部分省市及有关企业来电查询以加工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是否遵照上述文件执行,经研究并商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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