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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于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67.29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 (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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