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
2条、第
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国家环保总局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7条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别也有所区别
1、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2、建设项目属于改建、扩建性质,建设单位按照工商管理要求应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3、现有企业由于污染严重被列入国家强制淘汰范围或被依法取缔、关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
根据环境管理实际工作反映的问题,按照国家基建程序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较为规范;而自主投资以及其他非国家基建投资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审批制度的情况则普遍很差。
因此,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环节,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批的重点对象,应为在人口集中地区兴办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行业。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体现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些法规依据的目录及有关条款,详见附件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