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
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环法函[200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你局6月4日来电及6月13日来函均已收悉。我们对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的范围和主要法规依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并作为前置性审批事项之一
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战略任务之一。预防为主是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为了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包括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项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但在实践中,许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即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在许多地方,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非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致使许多新建项目,特别是建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严重环境污染的“三产”企业,虽未经过环境审批,但照样取得《营业执照》投入生产或经营,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从管理源头上予以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事项的环境影响审批的主要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第
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