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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财考[2001]14号 2001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四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备用装袋两种。
  第五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考区试卷库。
  (二)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三)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所在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2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四)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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