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4号 2001年8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进口价值9167.29万元物资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对进口的直接用于大运会比赛的体育用品和国外赞助的运动服装免征进口税(见附件1)。
2.对具有广告性质和商业价值的,以赞助形式进口的胶卷、一次性成像设备及胶片、数码激光冲印设备系统和建筑材料照章征收进口税收(见附件2)。
3.进口对国外赞助物资中的镭射灯光设备、医疗设备、救护车辆、办公设备、多媒体电脑、影视和音响器材、工作用车(见附件3)采取先缴交进口税,运动会结束后拍卖足额补税的办法解决,缓税期间,准予免征缓税利息。
4.对以租赁方式进口的竞赛器材(见附件4),在租赁物资进口期间,准予免征进口税。由海关按照临时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5.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统一负责,在大运会期间办理货物进出口、纳税、缓税以及货物拍卖补税等手续。货物退运和拍卖补税的工作要于大运会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完成。大运会期间进口物资由海关按规定加强监管。
以上请你署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海关遵照执行。